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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的法律地位分析——研究大学与政府关系的一种视角
被引:17
作者
:
胡建华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机构:
南京大学高等教育研究所江苏南京
胡建华
机构
:
[1]
南京大学高等教育研究所江苏南京
来源
:
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02年
/ 05期
关键词
:
大学;
政府;
法律地位;
法人;
D O I
:
暂无
中图分类号
:
G640 [高等教育理论];
学科分类号
:
摘要
:
在西方国家 ,大学的法律地位主要是指“在与权力关系中的大学的存在形式”,是关于大学与政府关系、大学自治的法律解释与规定。大学的法律地位因不同国家的文化历史传统、社会政治结构等的差异表现出多种样式。如果依照法律意义上的独立性由强渐弱加以分类 ,那么大学的法律地位主要有私法人 ,公法人 ,建筑物法人 ,非独立建筑物等四种。我国的大学在建国以后相当长的时间内是政府的下属机构 ,其法律地位没有被人们意识到。《高等教育法》中有关大学法律地位及自主权的规定是一次有重要影响意义的突破。但是如何将《高等教育法》中的有关规定落实在政府的政策及高等教育实践中 ,这还需要艰苦的努力。不仅在法律上 ,而且从制度上、观念上切实明确大学的法律地位或许是我们处理市场经济体制下大学与政府关系的要点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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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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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M]..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
[2]
民法基本问题研究.[M].李开国著;.法律出版社.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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