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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解技术保护措施后使用软件构成侵权
被引:3
作者
:
杜灵燕
论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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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数:
0
h-index:
0
机构: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杜灵燕
机构
:
[1]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来源
:
人民司法
|
2010年
/ 02期
关键词
:
被告;
民事诉讼;
著作权人;
著作权所有人;
事实推定规则;
许可协议;
分公司;
期限届满;
侵权损害;
法律行为;
侵权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
软件设置;
序列号;
证据法;
赔偿费用;
软件著作权;
D O I
:
10.19684/j.cnki.1002-4603.2010.02.028
中图分类号
:
D923.41 [著作权法];
学科分类号
:
摘要
:
<正>【裁判要旨】软件序列号是著作权人为保护其对软件享有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破解软件序列号,系故意破坏著作权人的技术保护措施,构成著作权侵权。以序列号方式保护的软件,在被许可期限届满后仍能使用的,使用人应举证证明权利来源正当。不能提供的,法院可以运用民事诉讼中的事实推定规则,认定使用人存在破解软件序列号的行为,判决其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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