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 19 条
行贿罪与受贿罪的对合犯若干问题探讨
被引:9
作者:
孟庆华
机构:
[1] 河北大学政法学院
关键词:
行贿罪;
受贿罪;
对合犯;
D O I:
10.16452/j.cnki.sdkjsk.2011.05.012
中图分类号:
D924 [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4 ;
摘要:
行贿与受贿双方均构成犯罪才符合对合犯的基本特征,单方构成行贿罪或者单方构成受贿罪则不属于对合犯。行贿罪与受贿罪的对合犯不宜认定为共犯,它在共同犯罪的共同罪名、共同主体、共同故意、共同行为等方面都不符合共犯的要求。行贿罪与受贿罪的刑事责任应当是完全对等的,即对行贿罪与受贿罪处轻重相同的刑事责任,这是从两罪的对合犯特点所得出的必然结论。行贿罪与受贿罪作为对合犯只能按各自规定的刑法分则条款追究刑事责任,而不能适用刑法总则条款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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