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预防性环境公益诉讼

被引:37
作者
吴凯杰
机构
[1]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基金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
关键词
预防; 环境公益诉讼; 执法诉讼;
D O I
10.13553/j.cnki.llygg.2017.03.017
中图分类号
D922.68 [环境保护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8 ;
摘要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应当具有预防生态损害的功能,但从已结案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来看,我国目前的环境公益诉讼司法实践具有明显的事后救济特征。现行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以侵权法为基础,过于强调损害结果、不够重视源头预防且欠缺民事请求权基础,因而难以有效预防生态损害。为构建预防性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应当借鉴美国经验,明确其执法诉讼属性,允许原告对企业和行政机关的环境违法行为提起诉讼,而不必证明损害的存在。据此原则,需要对预防性环境公益诉讼的被告选择、适用范围和责任承担方式等方面进行不同于侵权诉讼的设计安排。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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