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事实的证明责任

被引:1
作者
吕曰东 [1 ]
张来安 [2 ]
机构
[1] 山东法官学院
[2] 济南市中区人民法院
关键词
证据事实; 证明责任; 心证;
D O I
10.16320/j.cnki.sdqnzzxyxb.2012.01.030
中图分类号
D925.1 [民事诉讼法];
学科分类号
摘要
证据事实是证明对象,但其证明承担与实体法事实有诸多不同之处。由于立法没有也不可能明确规定证据事实的证明责任分配,就要求法官进行实质性分配。心证的终点是举证的起点,证据事实的证明责任分配上是从事实出发的。但法律要件分类说不适用于证据事实的证明责任分配,可依据的只能是待事实分类说。实体法事实证明属辩论主义范畴,而证据事实证明属自由心证的范畴。认证是法官的权力和职责,法官要承担心证的风险,这种风险给当事人带来的是证据被采信和不被采信的风险,法院也有可能承担证据事实的证明。所以证据事实的证明主体是法官和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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