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德三国公共部门集体协商制度立法及对我国的启示

被引:1
作者
王继远
陈雪娇
机构
[1] 五邑大学政法学院
关键词
公共部门; 集体协商权; 公务人员; 公务员;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2.5 [劳动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集体谈判萌芽于18世纪末资本主义自由竞争时期,是西方国家劳资双方确定雇员劳动条件的博弈机制。随着西方公共部门受雇者人数增加,公务员工会快速成长。如同私立部门一样,其成为劳工运动发展的重要资源。在我国,随着事业单位改革,原先比照公务员管理的编制内人员,一下成为如同企业一样的普通劳动者。然而由于我国公共部门集体协商中政府的强权性、工会的附属性和公共部门劳动关系的特殊性,公共部门的僵局解决模式与私有部门差异很大。通过考察英美德三国公共部门谈判制度,尽管存在政治、经济和文化差异,其给我们最大的启示在于需要改变我国政府在公共部门受雇者中所扮演的运动员兼裁判员的角色,改革我国工会体制,制定平衡政府各主管机关在就业关系事务与人事管理之间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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