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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缺陷在产品责任与召回制度中的法律冲突与对策
被引:8
作者
:
刘哲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机构:
天津商学院法学系 天津
刘哲
机构
:
[1]
天津商学院法学系 天津
来源
:
消费经济
|
2006年
/ 03期
关键词
:
开发缺陷;
产品责任;
召回;
法律冲突;
对策;
D O I
:
暂无
中图分类号
:
D923.8 [民事其他法权];
学科分类号
:
030105 ;
摘要
:
开发缺陷属于产品责任的免责事由。发现开发缺陷后制造商应予以召回,但如果不予召回,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是否仍然免责呢?按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应当免责。但免责会纵容生产者对开发缺陷产品采取听之任之的消极态度,使召回难以实施,危及公共安全和社会公众的利益。文章认为免责应当是相对的。如果投入流通后的科学技术水平能够发现缺陷存在的,就应当及时告知用户和消费者,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缺陷,否则不应免责。为此,首先应修改《产品质量法》,明确开发缺陷的认定标准,限定开发缺陷的范围;其次,制定缺陷产品召回的一般性立法,控制和消除开发缺陷;再次,明确制造商对于开发缺陷产品在召回制度中的民事法律责任。责任方式以补偿性赔偿为主,惩罚性赔偿为辅。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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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87 / 89
页数: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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