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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医师的告知说明义务
被引:7
作者
:
李晓霓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机构:
北京大学医学部卫生法学教研室北京
李晓霓
机构
:
[1]
北京大学医学部卫生法学教研室北京
来源
:
医学与哲学
|
2003年
/ 04期
关键词
:
知情同意;
从给付义务;
附随义务;
D O I
:
暂无
中图分类号
:
R-052 [医学伦理学];
学科分类号
:
120402 ;
0101 ;
摘要
:
患者知情同意权的真正实现有赖于医师告知说明义务的履行。医师此义务要在诊疗中又因所处不同阶段在法律中有不同的性质。在具体治疗前为取得患者有效承诺的告知说明义务在医疗契约中为从给付义务 ,而实施完具体诊疗后 ,就有关康复、服药等注意事项所作的告知说明属于附随义务。实践中医师对此两阶段的义务都应当给与同样的重视 ,以利于维护患者的利益。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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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16 / 17
页数: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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