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概念二要旨:对物支配与效力排他——评物权法草案关于物权定义的规定及相关制度设计

被引:6
作者
刘保玉
机构
[1] 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济南
关键词
物权; 物权法; 排他性;
D O I
10.15984/j.cnki.1005-9512.2005.05.002
中图分类号
D923.2 [物权];
学科分类号
摘要
对物支配与效力排他是物权概念中不容偏废的两个要旨。我国物权法草案在物权的定义规定中,不当地回避或者模糊了物权的“排他性”要素,并在与此相关的一些制度设计和条文表述上出现了偏差。在物权法中应当单设一条规定物权的定义,其妥当的表述是:“本法所称物权,指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的物并具有排他性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与此相应,我国物权法在物权变动问题上应采用公示要件主义为原则、公示对抗主义为例外的效力模式,物权的客体问题也应单设条文加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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