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解读与适用——以分号用法与句式结构为视角

被引:5
作者
姚宝华
王竹
机构
[1]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机动车驾驶人; 行人; 道路交通安全法; 交通法; 过错程度; 无过错责任原则; 十六条; 分号; 受害人故意; 赔偿责任; 损害赔偿; 免责事由; 民法通则; 句式结构;
D O I
10.19684/j.cnki.1002-4603.2008.15.007
中图分类号
D922.14 [公安管理法令];
学科分类号
030602 ;
摘要
<正> 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已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本次修改主要是针对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关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分配的规定。另外.第七十六条第二款将机动车一方的免责事由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限缩为"故意碰撞机动车".对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相关规则也有一定影响。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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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侵权法上“公平责任”源流考 [J].
王竹 .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2008, (02) :138-1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