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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解读与适用——以分号用法与句式结构为视角
被引:5
作者:
姚宝华
王竹
机构:
[1]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来源:
关键词:
机动车驾驶人;
行人;
道路交通安全法;
交通法;
过错程度;
无过错责任原则;
十六条;
分号;
受害人故意;
赔偿责任;
损害赔偿;
免责事由;
民法通则;
句式结构;
D O I:
10.19684/j.cnki.1002-4603.2008.15.007
中图分类号:
D922.14 [公安管理法令];
学科分类号:
030602 ;
摘要:
<正> 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已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本次修改主要是针对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关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分配的规定。另外.第七十六条第二款将机动车一方的免责事由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限缩为"故意碰撞机动车".对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相关规则也有一定影响。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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