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涉与合意:论诉讼的本质——一种诉讼法哲学探析

被引:21
作者
夏锦文 [1 ]
史长青 [2 ]
机构
[1] 南京师范大学
[2]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诉讼的本质; 交涉; 合意; 诉讼法; 纠纷解决机制;
D O I
10.15937/j.cnki.issn1001-8263.2006.09.015
中图分类号
D915.1 [诉讼制度];
学科分类号
摘要
诉讼以社会纠纷的存在为前提,以解决纠纷为直接目的。因而,诉讼体现了社会主体面临纠纷时寻求解纷的意志要求,以社会主体意志性为最本质特征。诉讼的本质就是社会主体为了解决纠纷而进行的交涉与最终达成的合意。诉讼中的私力因素逐渐走向前台,与公力因素之间形成内容与框架的关系;不仅诉讼和解而且判决也蕴含着交涉与合意的契机,诉讼中当事人之间的相互作用较之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相互作用处于更核心的地位。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的理论发展和制度设计也呈现出向着交涉与合意的诉讼本质不断回归的趋势。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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