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立法之法理分析

被引:7
作者
何玲丽
机构
[1] 不详
[2] 广东金融学院法律系
[3] 不详
关键词
信用立法; 征信; 立法理论;
D O I
10.14180/j.cnki.1004-0544.2013.04.029
中图分类号
D920.0 [理论]; D922.28 [金融法];
学科分类号
摘要
社会信用立法问题是社会信用体制搭建过程中的重要环节。信用立法为市场经济运行下的信用体系提供法律依据与制度保障。因此,社会信用立法问题的研究日益凸显其重要性与紧迫性。从法理上分析,信用立法在模式选择上有政府主导与市场主导两种路径、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两种方向、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两种权限划分方式。建立信用立法体系,应由全国人大率先制定信用基本法,严格授权立法,建立严格的征信监管法律责任制度,坚持信用立法的可诉性原则。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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