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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物权法的调整范围、内容特点及物权体系
被引:9
作者
:
钱明星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机构:
北京大学法律学系
钱明星
机构
:
[1]
北京大学法律学系
来源
:
中外法学
|
1997年
/ 02期
关键词
:
物权法;
债法;
《民法通则》;
民法;
有体物;
D O I
:
暂无
中图分类号
:
D923.2 [物权];
学科分类号
:
摘要
:
<正> 物权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调整人(自然人、法人,特殊情况下可以是国家)对于物的支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物权法,但在《民法通则》及其他法律、法规中都有了物权的一些规定,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现实和发展趋势看,我国迫切需要制定一部完备的物权法。 一、我国物权法的调整范围 物权法调整的是人对物的支配关系。这种支配关系,是在社会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的过程中所发生的主体——人对于物的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的关系。物权法的调整范围决定于其调整对象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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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88 / 90
页数: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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