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生态补偿法律关系的主体:理论与实证

被引:8
作者
张建
夏凤英
机构
[1] 山东工商学院政法学院
关键词
生态补偿; 公民环境权; 生态补偿法律关系; 付偿主体; 受偿主体;
D O I
10.14154/j.cnki.qss.2012.04.001
中图分类号
X321 [区域环境规划与管理];
学科分类号
083305 ; 1204 ;
摘要
生态补偿作为一种利益协调机制,只有进入法律关系的轨道才能得到有效实施。主体的确定是构建生态补偿法律关系的前提,环境行为的性质、产权及环境权利义务等是其确立的重要考量因素。不承担提供公共环境服务义务的社会主体,在产权明晰基础上从事的具有外部影响的环境行为,增益的提供者与接受者是生态补偿法律关系的直接主体;而在产权不明基础上发生的具有外部影响的环境行为中,国家是恒定主体。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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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100 / 104+126 +126
页数: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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