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谈代表(执行)董事及其对第三人的责任

被引:7
作者
吕巧珍
机构
[1] 清华大学法学院 北京
关键词
代表董事; 执行董事; 董事责任; 公司利益;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2.29 [经济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7 ;
摘要
现代公司的权力由股东转移到董事会手中 ,而实际行使权力的主要是代表 (执行 )董事。其对公司有一定的控制力 ,就应当承担相应的义务。在代表 (执行 )董事造成公司损害同时也使第三人遭受损害时 ,要对第三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我国公司法应该借鉴英美法系的做法 ,以完善我国的公司制度。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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