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州县民事诉讼初探

被引:19
作者
曹培
机构
关键词
民事诉讼; 官府; 族长; 礼教; 清律; 户婚田土; 州县官; 初探;
D O I
10.14111/j.cnki.zgfx.1984.02.018
中图分类号
学科分类号
摘要
<正> “民刑不分,诸法合体”是中华法系的基本特点。从战国时的《法经》到清代的《大清律》,两千多年的封建法系虽沿袭不绝,但始终以刑法和行政法为主要内容,而从未出现过独立的民法和民事诉讼法。其根本原因,是由于占统治地位的封建自然经济,不发达的商品交换关系以及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封闭僵化的宗法社会结构。但是中华古国依然有它特有的民事纠纷,以及传统的调整平衡措施。古代民事诉讼制度应是中国法制史的一项重要内容。由于历史资料缺乏,给研究造成了一定困难。唯有清代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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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 恩格斯论国家和法[M]. 法律出版社 , 复旦大学法律系国家与法的理论、历史教研组编, 19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