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多次盗窃的事实与法理依据

被引:7
作者
黄祥青
机构
[1]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关键词
多次盗窃; 行为人; 人身危险性; 数额较大; 危害性; 盗窃行为; 预备行为;
D O I
10.19684/j.cnki.1002-4603.2009.09.017
中图分类号
D924.3 [分则];
学科分类号
030104 ;
摘要
<正>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1998年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4条的规定,多次盗窃是与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相并列的构成盗窃罪的两种情形之一。具体指在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3次以上的行为。如何具体计量盗窃行为的次数,这一问题在刑法理论上较少论及,在司法实践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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