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艺术品著作权的保护

被引:17
作者
丁丽瑛
机构
[1] 厦门大学福建厦门
关键词
实用艺术品; 艺术性; 实用性; 独创性; 著作权;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3.41 [著作权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实用艺术品应当列入著作权保护对象的美术作品类。实用艺术作品作为著作权的保护对象,兼具艺术性和实用性,但艺术性必须同实用性相分离独立存在。独立完成和个性体现是判断独创性的一般标准,实用艺术品独创性的标准应适度低于纯美术作品的独创性标准,且有利于以著作权法鼓励产品创新和市场公平竞争。作品创作差异的必然性与作品表达近似的可能性存在辩证统一关系。接触之合理可能性、实质性相似以及独立创作抗辩是判断侵权是否成立的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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