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污染环境罪与投放危险物质罪的竞合关系——从冲突的典型案例看错误的司法解释

被引:12
作者
贾占旭
机构
[1] 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
关键词
污染环境罪; 投放危险物质罪; 罪刑法定; 想象竞合; 法条竞合;
D O I
10.15984/j.cnki.1005-9512.2016.06.011
中图分类号
D924.3 [分则];
学科分类号
030104 ;
摘要
从"盐城案"到司法解释,都认为污染环境罪与投放危险物质罪之间是想象竞合关系,但不论是典型案例间的冲突,还是普通案件的"同案不同判"、"轻罪重判",都表明这种认定思路存在问题。这一方面违背了竞合犯理论,错误地将两罪法条竞合的关系理解为想象竞合;另一方面,是将主观罪过的判断不当地引入到污染环境案件的认定中,制造了司法难题;最重要的是,这违反了罪名认定的基本原理,是司法解释对立法的僭越,冲击了罪刑法定原则。要达到司法解释意图严惩环境犯罪的目的,应当首先回归两罪法条竞合的本质,同时考虑在污染环境罪中增加一档法定刑。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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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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