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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产权证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律后果
被引:18
作者
:
崔建远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机构:
清华大学法学院 教授
崔建远
机构
:
[1]
清华大学法学院 教授
来源
:
法学研究
|
2004年
/ 03期
关键词
:
无产权证房屋买卖;
无权处分;
解除条件;
不当得利;
D O I
:
暂无
中图分类号
:
D923.6 [合同法];
学科分类号
:
030105 ;
摘要
:
对无产权证房屋买卖合同不应直接认定为无效,而应适用我国合同法关于合同有效的规定或者第51条关于无权处分的规定。合同因解除条件成就而归于消灭时,已付房价款的返还、装修房屋所形成价值的返还属于不当得利返还。于此场合,不得适用过失相抵规则,除非守约方对此类返还选择了违约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基础。这些返还与违约方应承担的违约损害赔偿并行不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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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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