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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罪调控范围的再思考——以《行政许可法》若干条款为基准
被引:68
作者
:
王作富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机构: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王作富
[
1
]
论文数:
引用数:
h-index:
机构:
刘树德
[
2
]
机构
:
[1]
最高人民法院
[2]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来源
:
中国法学
|
2005年
/ 06期
关键词
:
行政许可;
非法经营;
空白罪状;
D O I
:
10.14111/j.cnki.zgfx.2005.06.012
中图分类号
:
D924.3 [分则];
D922.1 [行政法];
学科分类号
:
030103 ;
摘要
:
《行政许可法》的出台,为重新思考非法经营罪的调控范围提供了契机,具体可从行政许可法涉及的许可种类、确立的有限政府理念以及设定的许可依据等方面反思非法经营罪特别是兜底项“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的内涵与外延。只有那些违反国家规定中的特定主管机关行政许可、并由承担填补空白构成要件的规范性文件限定有刑罚后果的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经营行为,方能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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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138 / 149
页数: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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