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纠纷解决与民事诉讼制度的机能

被引:6
作者
刘荣军
机构
[1] 中山大学法律学系
关键词
诉讼机能; 传统诉讼; 民事诉讼; 现代型诉讼; 纠纷当事人; 纠纷解决; 裁判理念; 诉讼观念;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15.2 [民事诉讼法];
学科分类号
摘要
<正> 一、纠纷解决与诉讼制度 众所周知,社会提供的纠纷处理机制呈多元状态,在众多的纠纷解决机制中,诉讼机制由于它具有的国家强制力背景,因此在社会纠纷解决整体系统中占据极为重要的地位。 在近代社会以前,社会解决纠纷的诉讼制度,充满了肆意和不合理的因素。究其原因,在专制统治体制下,肆意和不合理的纠纷解决机制便于君主和统治者们随意操纵。近代资产阶级革命的重大成果之一就是废除随意性很大、完全为君主及统治者任意操纵的腐旧审判制度,而代之以能够表达资产阶级意志的新型审判制度。近代诉讼制度的确立,可以追溯到1806年法国民事诉讼法典,以法国、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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