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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权益的权属判断与分类保护附视频
被引:1
作者
:
沙丽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机构:
杭州互联网法院
沙丽
机构
:
[1]
杭州互联网法院
来源
:
人民司法
|
2022年
/ 23期
关键词
:
D O I
:
10.19684/j.cnki.1002-4603.2022.23.014
中图分类号
:
D920.5 [解释、案例];
D926.22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
D923 [民法];
D922.294 [商业经济管理法令];
学科分类号
:
030105 ;
摘要
:
<正>【裁判要旨】网络运营者所控制的数据分为原始数据与衍生数据。对于单一原始数据个体,数据控制主体只能依其与用户的约定享有有限使用权;对于单一原始数据聚合而成的数据资源整体,数据控制主体享有竞争权益。擅自使用他人控制的单一原始数据,只要不违反“合法、必要、用户同意”原则,一般不应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擅自使用他人数据资源开展创新竞争,应当符合“合法、适度、用户同意、有效率”原则,规模化、破坏性使用他人数据资源且竞争效能上弊大于利的,应当认定为不正当竞争。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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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88 / 91
页数: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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