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跨地区水生态补偿的法制协调机制——以新安江流域生态补偿为中心的思考

被引:26
作者
徐键
机构
[1]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生态补偿; 区域合作; 财政转移支付; 法制协调;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X171.4 [生态建设与生态恢复]; D922.6 [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
学科分类号
071012 ; 0713 ; 030108 ;
摘要
跨地区水生态补偿,以受益者负担为原则,是流域下游水生态受益地区向流域上游水生态保护建设地区实施补偿的一种活动。它旨在通过利益驱动机制、激励机制和协调机制,协调地区之间的生态保护和利益冲突,最终实现保护生态的共同目的。作为跨域治理的具体形态,跨地区水生态补偿主要有支配性治理和区域合作治理两种模式。在实践中,基于执行落差和实施范围的限制,支配性治理模式并不高效;由于利益的高度分化,区域合作治理模式同样面临诸多现实困难。新安江流域生态补偿机制融合了区域合作的自愿要素和来自中央政府的执行强制要素,展示了一种新的有效的跨地区水生态补偿法制协调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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