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两条新路径

被引:9
作者
朱应平
机构
[1]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
关键词
扩大; 行政诉讼; 受案范围; 新路径;
D O I
10.15984/j.cnki.1005-9512.2008.05.018
中图分类号
D925.3 [行政诉讼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6 ;
摘要
从比较视野看,扩大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有两个新的途径:第一,修改《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增加"其他公权力措施"作为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标准;第二,通过司法解释,扩大具体行政行为的内涵和外延,具体行政行为不仅包括行政主体作出的"最后的行政行为",也包括行政主体作出的"其他公权力措施",这些"其他公权力措施"通常表现为行政主体作出的准备行为或中间性的行为。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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