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立法是政治民主化、政府透明化的必要手段。我国政务信息公开的精神虽在诸多法律法规中有所体现,但信息公开的原则和程序、内容和形式等还有待进一步探讨。基于信息公开是民治的本质和民主的智力条件,除涉及国家安全与利益的法定保密事项,任何信息都应享有先期公开的自由。信息公开立法必须面对的问题是国家秘密底线的重新确定以及作为保密法副产品的“合法伤害权”的消解。作为具有“仪式效应”的信息公开手段,新闻发言人制度应避免功能异化。公众利益或社会利益是信息公开对抗隐私保护的公正抗辩事由,公共权力行使者的个人事项、信息与政治生活发生关联时,它应属于公共信息的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