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物权关系的法律调整——以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功能协同为中心

被引:3
作者
史际春
冯辉
机构
[1]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物权关系; 法律调整; 经济法; 民法; 物权法;
D O I
10.16112/j.cnki.53-1160/c.2008.09.006
中图分类号
D923.2 [物权]; D922.29 [经济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030107 ;
摘要
物权关系的法律调整不等于《物权法》对物权关系的调整,物权关系需要整个法律体系及其各法律部门协同调整。从历史来看,民法及其物权法并不能调整各种性质和类型的物权关系;从发展趋势看,经济、社会的社会化是物权关系需要各部门法协同调整的根本原因;从实践看,各部门法协同调整物权关系是经济、社会的客观要求。例如,民法及其物权法在调整投资经营公司或企业法人条件下形成的物权关系、国家和地方物权关系、合作制集体物权关系时存在着固有的劣势与不足,因此需要企业和公司法、国有财产法、合作社法等与民法及其物权法的功能组合,才能实现对这些物权关系的有效调整。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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