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良性违宪

被引:199
作者
郝铁川
机构
[1] 上海华东政法学院
关键词
良性违宪; 列举式; 法令; 宪法解释; 授权性规范; 国家机关; 宪法秩序; 恶性违宪;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1 [国家法、宪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3 ;
摘要
<正> 一、良性违宪的界定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出现了不少表面上看似违宪、但实际上却符合历史发展趋势的事件。这类违宪的主体包括:(1)立法机关。如1978年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只能“解释宪法和法律,制定法令”(第25条第3项),没有制定法律的权力,但由于改革开放要求制定大量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未经修宪,也未作宪法解释的情况下,自行行使立法权,1979年至1982年间共制定了11个法律,这都是违背当时宪法规定的。(2)行政机关。如1988年以前,深圳等经济特区突破1982年宪法关于土地不得买卖、出租的规定,决定将土地使用权出租。(3)国家领导人。1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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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2 条
  • [1] 美国宪法史稿[M]. 法律出版社 , 李昌道 著, 1986
  • [2] 《台湾问题与中国的统一》[白皮书] .2 人民日报 . 19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