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重塑

被引:5
作者
刘守豹
机构
关键词
合作经济组织; 农土; 《民法通则》; 地位; 所有权主体; 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 农业生产合作社; 农业合作社; 耕地; 耕种用地; 农业用地; 村集体经济组织;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学科分类号
摘要
<正> 一、主体的组成。翻开我国有关规范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法律我们不难发现,这种所有权所依附的主体较紊乱。《宪法》第10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但究竞属于哪一级集体所有呢?1986年4月颁行的《民法通则》第74条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
引用
收藏
页码:12 / 16
页数:5
相关论文
empty
未找到相关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