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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重塑
被引:5
作者
:
刘守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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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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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h-index:
0
刘守豹
机构
:
来源
:
现代法学
|
1990年
/ 02期
关键词
:
合作经济组织;
农土;
《民法通则》;
地位;
所有权主体;
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
农业生产合作社;
农业合作社;
耕地;
耕种用地;
农业用地;
村集体经济组织;
D O I
:
暂无
中图分类号
:
学科分类号
:
摘要
:
<正> 一、主体的组成。翻开我国有关规范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法律我们不难发现,这种所有权所依附的主体较紊乱。《宪法》第10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但究竞属于哪一级集体所有呢?1986年4月颁行的《民法通则》第74条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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