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罪与非罪标准有待明确

被引:4
作者
朱卫东
李永强
机构
[1]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检察院
关键词
介绍他人卖淫; 追究刑事责任; 罪与非罪; 容留卖淫;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4.3 [分则];
学科分类号
摘要
<正>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据此规定,有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即应追究刑事责任。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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