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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罪与非罪标准有待明确
被引:4
作者
:
朱卫东
论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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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检察院
朱卫东
李永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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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检察院
李永强
机构
:
[1]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检察院
来源
:
人民检察
|
2007年
/ 13期
关键词
:
介绍他人卖淫;
追究刑事责任;
罪与非罪;
容留卖淫;
D O I
:
暂无
中图分类号
:
D924.3 [分则];
学科分类号
:
摘要
:
<正>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据此规定,有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即应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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