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编纂中民事主体的三个问题

被引:7
作者
江平
木拉提
机构
[1]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关键词
民事主体; 特别法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非法人组织; 成员权;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3.1 [总则]; D923.2 [物权];
学科分类号
摘要
《民法典》通过后,其总则编与物权编民事主体之间的不一致成为一个不可忽略的问题。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是总则编规定的三种民事主体,国家、集体和私人是物权编规定的主体。如何将总则编与物权编的主体制度统一起来,需要我们更深入研究。《民法典》采用了民事主体的三分法,但从世界各国来看,民事主体都是二分法,三分法的极少。那么,非法人组织作为第三种主体,它与自然人和法人并列存在的意义是什么?成员权是民事主体重要的权利,可以说跟主体有非常密切的关系。婚姻家庭是身份权里面最重要的内容,但是,除了婚姻家庭这种身份关系之外,还有非亲属关系的身份权。文章指出了三个有关民事主体的重大问题,这需要在未来《民法典》实施中进一步解决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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