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平台的公共性及其实现——以电商平台的法律规制为视角

被引:371
作者
刘权
机构
[1]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网络平台; 私权力; 平台责任; 数字经济; 合作治理;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2.294 [商业经济管理法令];
学科分类号
摘要
网络平台是组织生产力的新型主体,在数字经济时代承担着维护网络市场秩序、保障用户权益的公共职能。网络平台对其用户,特别是对平台内经营者,具有强大的支配力和影响力,此种平台权力属于典型的私权力。网络平台行使私权力有助于减少平台内经营行为的负外部性,弥补政府规制能力的不足,但其私权力也容易遭到滥用。除了要借助市场竞争机制和传统私法规范约束平台私权力,还有必要引入公法原理及其价值要求,对平台私权力进行适度干预。网络平台制定和实施规则时,应遵循基本的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标准。法院应对平台滥用私权力的行为进行必要的司法审查。立法者应根据权责利相统一的原则,科学合理地设置平台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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