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风险的容忍边界——闹市飙车肇事案的刑法反应

被引:6
作者
李安
机构
[1] 杭州师范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社会风险; 交通肇事; 公共安全; 犯罪构成;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4.3 [分则];
学科分类号
030104 ;
摘要
秩序共同体成员为了追求生活的便利忍受交通工具可能带来的风险,这是效率与安全两种价值之间的协调。个体不恰当地使用交通工具会对秩序共同体构成更大的安全威胁,当这种危险超过必要的限度,刑法就会做出反应。在成熟的法治国家,刑法会以梯度的方式做出反应。当倾向于追求安全时,刑法干预的前置应当是风险社会合适的选择。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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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风险社会理论述评 [J].
杨雪冬 .
国家行政学院学报, 2005, (01) :87-90
[5]  
刑法总论.[M].陈子平; 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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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归责理论研究.[M].王扬;丁芝华著;.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
[7]  
当代刑法思潮.[M].许玉秀著;.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