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台湾地区诉愿制度之过去、现在与未来

被引:8
作者
张文郁
机构
[1] 国立台北大学法律系
关键词
诉愿制度; “诉愿法”;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675.8 [台湾省];
学科分类号
摘要
诉愿乃是人民因行政机关所为违法或不当之行政处分侵害其权益,或机关怠于作出人民申请之行政处分而侵害其权益时,于行政体系内之救济制度。我国台湾地区之诉愿制度肇始于《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自此后,诉愿即为人民对抗"国家"(行政机关)公权力侵害之重要基本权利。1930年之"诉愿法"确立了诉愿、再诉愿的两级制。1998年修正时,废除再诉愿,目前仅剩诉愿一级。且诉愿之性质、功能之加强和诉愿决定之拘束力在新修法中都有明确体现。但现行法仍有些规定或不合时宜,或因相关法规已修正,而有修正之必要。诉愿之提起改为向诉愿管辖机关提起、由委托机关作为诉愿管辖机关、增设拒为处分之课以义务诉愿都是未来可能之修法方向。在共同诉愿及诉愿参加上也宜有较大修正。而在诉愿制度之存废问题上,参照德日制度同时,也应注意到诉愿制度在我国台湾地区之独特性。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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