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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案件的证明程度
被引:3
作者
:
黄道
论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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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数:
0
h-index:
0
黄道
机构
:
来源
:
政治与法律
|
1986年
/ 02期
关键词
:
刑事诉讼法;
作案人;
刑事程序法;
犯罪行为;
社会行为;
盖然性;
证据不足;
证明对象;
被告人;
补充侦查;
犯罪构成;
诉讼实践;
被害人;
事实不清;
人民检察院;
D O I
:
10.15984/j.cnki.1005-9512.1986.02.001
中图分类号
:
学科分类号
:
摘要
:
<正> 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活动,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要贯彻这一基本原则,就得学会善于运用证据。对证据的要求则必须确实、充分。本文试以办理刑事案件应如何全面理解和掌握证据必须充分为主题,联系到证据必须确实的问题,作些探讨性的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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