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制定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法

被引:36
作者
梁慧星
机构
[1]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关键词
交通事故赔偿; 所有人; 车辆; 赔偿责任; 汽车时代; 过失相抵规则; 损害赔偿金; 无过错责任原则; 受害人故意; 民事责任; 民法典; 受雇人; 民法通则; 好意同乘者; 道路;
D O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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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正> 一、导言从道路交通发展史看,人类社会经历了三个时代,即所谓步行时代、马车时代和汽车时代。其中,马车时代长达四千年之久,大约始于公元前二千年,迄于十九世纪末。1886年德国人研制出第一辆内燃机汽车,标志汽车时代开始,至今仅百余年。由于汽车的广泛使用,极大地提高了交通运输能力,促进了现代化商品经济的发展,增进了人类的福利。汽车的发明和广泛使用,不仅给人类带来利益,同时也带来祸害。伴随汽车时代而来的道路交通事故,给人类的生命、身体、健康和财产造成极其严重的危害,成为现代民法上的一种新型侵权行为。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如果拘守民法侵权行为的过错责任原则,将严重不利于受害人,并违背社会公平正义等道德观念。因此,从二十世纪开始以来,各国相继制定特别法,对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采取无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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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教程》;第11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