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将"生态环境损害责任"定义为行为人因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相关职责,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应当承担的不利后果,并根据各地工作实际和理论创新,认为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主体应当包括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相关部门、单位及人员;责任追究应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权责一致、科学认定、终身追究以及过错归责为主,无过错归责例外的原则;责任追究机制的构成应当包括责任追究的对象、追责的主体、追责的范围、启动机制、责任类型、追责的形式、配套制度。在此基础上,从不同的责任追究对象出发,论述了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的制度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