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农村社会治理的主体缺失和资源匮乏的现实出发,讨论了承担乡村治理主体应是知识型有朝气有眼界的农民,其作为新农村建设的责任主体与义务主体地位的重要性与可行性。政府对农村公共产品供给须基于统筹城乡背景下,加强乡村治理的主体体制与制度建设,通过体制重构与制度创新,调动农民参与新农村建设的积极性,通过进一步的户籍制度改革与保障制度建立,实现对农民工的留城或返乡分流的激励与保障制度。研究结合江苏的实际状况,探讨了乡村治理模式,提出了苏南治理模式与苏北治理模式的构想,由于区域经济发展的不均衡,治理模式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也存在着质与量的差别。不同的乡村治理模式与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方式有着密切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