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共同危险行为

被引:20
作者
杨立新
机构
[1]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键词
共同危险行为; 共同过失; 损害事实; 受害人; 过错责任原则; 共同侵权行为; 致人损害;
D O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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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正> 共同危险行为也叫准共同侵权行为。它是指二人及二人以上共同实施有侵害他人权利的危险的行为,对所造成的损害后果不能判明谁是加害人的情况。例如,数人均有加害行为而致损害,如果这一损害的发生是由于全体行为人的行为所致,这是共同侵权行为;如果这一损害的发生是由其中一人或一部分人的行为所致,而且已经判明谁是加害人,这是一般的侵权行为或共同的侵权行为,已经判明与损害没有因果关系的行为人不负赔偿责任;如果损害事实确已发生,并且可以判明损害确系数人的危险行为所致,而不能判明谁是加害人,这就是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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