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 1 条
试论共同危险行为
被引:20
作者:
杨立新
机构:
[1]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
关键词:
共同危险行为;
共同过失;
损害事实;
受害人;
过错责任原则;
共同侵权行为;
致人损害;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学科分类号:
摘要:
<正> 共同危险行为也叫准共同侵权行为。它是指二人及二人以上共同实施有侵害他人权利的危险的行为,对所造成的损害后果不能判明谁是加害人的情况。例如,数人均有加害行为而致损害,如果这一损害的发生是由于全体行为人的行为所致,这是共同侵权行为;如果这一损害的发生是由其中一人或一部分人的行为所致,而且已经判明谁是加害人,这是一般的侵权行为或共同的侵权行为,已经判明与损害没有因果关系的行为人不负赔偿责任;如果损害事实确已发生,并且可以判明损害确系数人的危险行为所致,而不能判明谁是加害人,这就是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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