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人不应成为犯罪主体的思考

被引:15
作者
赵秉志
机构
[1] 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
关键词
权利能力; 违法行为; 权义能力; 违法; 法律行为; 犯罪构成; 犯罪主体; 法人机关; 法人代表人; 刑罚目的; 刑事责任能力;
D O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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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正> 法人应否成为刑法中的犯罪主体,在现代各国刑事立法和刑法学说中规定不一、见解纷纭,近年来我国刑法理论中也形成了肯定与否定两种对立的观点。我国1987年1月通过的《海关法》和1988年1月通过的《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里,包含了承认法人可以成为走私罪、受贿罪、行贿罪、隐瞒境外存款罪、非法倒卖外汇形式的投机倒把罪的犯罪主体,并可对犯罪法人判处罚金刑的内容。但是,立法上有了规定,并不一定意味着立法上应当规定和实践中正确可行,理论研究和争鸣不能以法律的规定为终结,而应当探讨立法的科学性。本此精神,理论联系实际地进行探索,我们认为,法人不应成为我国刑法中的犯罪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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