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时期藏区土司地区政治体制模式研究——以土流参治为核心

被引:7
作者
贾霄锋
机构
[1] 重庆理工大学
关键词
明清时期; 藏区土司; 土流参治; 政治体制;
D O I
10.15899/j.cnki.1005-5681.2011.02.013
中图分类号
K248 [明(1368~1663年)];
学科分类号
摘要
文章认为明清统治者根据藏区的历史实践经验和社会现实情况,以"土流参治"作为藏区土司政治体制构成的基本原则与行政模式之一,构建了藏区土司地区的一种集权统治网络,并以此研究了明清时期藏区土司地区土流参治的行政建制、土司和地方各级流官的关系、土流参治的特点及其政治功能,认为藏区土司地区的行政建制以都司卫所制为主,府州县制为辅。明代土流参治,总体而言,土司由于势力较大,独立性相对较强,除了甘青藏区土司基本上受流官节制外,西南藏区土司则流官不能节制,流官形同虚设,甚至有的流官逗留省城,不敢赴任;清朝大多派往土司地区的流官不仅有职,而且有权,土司要受流官节制。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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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2 条
[1]   略论土司制度的演变 [J].
史继忠 .
贵州文史丛刊, 1986, (04) :1-11
[2]  
明经世文编[M]. - 中华书局 , (明)陈子龙等选辑, 19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