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超捷诉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案》的理解与参照——经营者订约时未将限制条件明确告知消费者的电信服务合同条款不产生效力

被引:2
作者
葛文
石磊
机构
[1]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
[2]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键词
经营者; 告知义务; 格式合同; 消费者; 电信服务合同; 限制条件; 中国移动通信;
D O I
10.19684/j.cnki.1002-4603.2017.23.008
中图分类号
D920.5 [解释、案例]; D923.6 [合同法];
学科分类号
摘要
<正>2016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指导性案例64号《刘超捷诉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案》。为了正确理解和准确参照适用该指导性案例,现对该指导性案例的推选经过、裁判要点、需要说明的问题等予以解释、论证和说明。一、推选过程及其指导意义刘超捷诉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16日作出(2011)泉商初字第240号民事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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