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学位授予行为的法律性质

被引:32
作者
周光礼
机构
[1] 武汉大学法学院 湖北武汉
关键词
学位授予行为; 行政主体; 行政权; 应申请行政行为;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2.16 [文教、卫生管理法令];
学科分类号
030103 ;
摘要
我国的学位授予主体是行政主体,它包括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学位授予单位,前者是职权行政主体,后者是授权行政主体。如果申请人的请求被拒绝、不予答复或拖延时间,申请人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撤销和履行是对违法的学位授予行为进行法律补救的两种主要措施。
引用
收藏
页码:57 / 59
页数:3
相关论文
共 2 条
[1]  
行政法学总论[M]. 法律出版社 , (德)哈特穆特·毛雷尔(HartmutMaurer)著, 2000
[2]  
行政法学[M]. 武汉大学出版社 , 叶必丰著,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