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代表性探讨

被引:16
作者
蒋劲松
机构
[1] 中国社会科学院北京
关键词
全国人大常委会; 代表性; 选举程序; 沟通程序;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1 [国家法、宪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3 ;
摘要
人民代表机关应该而且必须具有代表性,即必须经过专用程序和方式代表人民的意愿和利益。代表性是人民代表机关的根本属性。人民代表机关只有具有代表性,才能保障自身的民主性质。只有人民代表机关具有代表性,整个政权体系才具有民主根基。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代表性还很欠缺。缺乏代表性使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民意代表机关的真实性成为问题;这又不能不影响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职权的正当性。应从选举环节和沟通环节增强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代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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