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者生前人格上财产利益之保护

被引:22
作者
张红
机构
[1]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关键词
人格权; 人格上财产利益; 公开权; 无形财产权;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1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人格权内含精神与财产双重利益。对人格上财产利益的保护是人性自主的必然结果,且不论人之生死,人格上之财产利益皆应受保护。生者人格上财产利益保护应采用德国法上一元论的人格权保护模式,而死者人格上财产利益保护则应参照美国法上的公开权模式。利用死者生前之人格特征获利的权利乃一种无形财产权,归属于死者之继承人。继承人行使此项权利需按照死者明知或可推知的意思进行,权利行使期限宜为5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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