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事仲裁中临时措施在中国的新发展——以民诉法修改和仲裁规则修订为视角

被引:14
作者
李晶
机构
[1] 不详
[2] 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
[3] 不详
关键词
国际商事仲裁; 临时措施; 民诉法; 仲裁规则;
D O I
10.16152/j.cnki.xdxbsk.2014.06.003
中图分类号
D997.4 [国际商事仲裁与国际海事仲裁法]; D925.1 [民事诉讼法]; D925.7 [仲裁法];
学科分类号
摘要
2012年民诉法修改增加对仲裁前临时措施的规定,并将行为保全纳入临时措施的范畴,但仍未改变只能由我国法院发布临时措施的单轨制设计。新近颁布的一些仲裁规则也对临时措施作出修订,特别是2014年上海仲裁中心的自贸区仲裁规则走得更远,不仅规定了仲裁庭和紧急仲裁庭发布临时措施的权力,也将临时措施的发布时间扩展到仲裁前、仲裁庭成立前和仲裁中。这些规则突破了传统民诉法的规定。通过分析民诉法修改和仲裁规则修订对国际商事仲裁中临时措施的交互作用,认为应当赋予仲裁庭作出临时措施的权力,将行为保全纳入仲裁中临时措施的范围,规定"紧急仲裁庭"制度,有利于当事人得到合理救济;同时在执行临时措施时必须符合执行地法。
引用
收藏
页码:22 / 28
页数:7
相关论文
共 3 条
[1]  
国际商事仲裁中仲裁员发布临时性保全措施问题[J]. 任明艳.北京仲裁. 2007(01)
[2]   论仲裁临时救济措施的决定与执行 [J].
于喜富 .
山东审判(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 2006, (01) :63-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