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准自首

被引:6
作者
王志祥
付伟国
姚兵
机构
[1]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2] 河北大学政法学院
[3]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 北京
[4] 河北保定
[5] 重庆
关键词
自首; 准自首; 强制措施; 其他罪行;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4.1 [总则];
学科分类号
030104 ;
摘要
现行刑法规定的准自首的主体范围过于狭窄,不能适应实际情况的需要。如实供述的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应既包括同种罪行,也包括异种罪行。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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