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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准自首
被引:6
作者
:
王志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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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王志祥
付伟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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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付伟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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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姚兵
机构
:
[1]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2]
河北大学政法学院
[3]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 北京
[4]
河北保定
[5]
重庆
来源
: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
|
2005年
/ 06期
关键词
:
自首;
准自首;
强制措施;
其他罪行;
D O I
:
暂无
中图分类号
:
D924.1 [总则];
学科分类号
:
030104 ;
摘要
:
现行刑法规定的准自首的主体范围过于狭窄,不能适应实际情况的需要。如实供述的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应既包括同种罪行,也包括异种罪行。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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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77 / 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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