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占有目的是区分骗取贷款罪和贷款诈骗罪的关键

被引:6
作者
肖晚祥
肖伟琦
机构
[1]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关键词
骗取贷款罪; 诈骗罪; 侵犯财产罪; 非法占有目的; 贷款; 放款;
D O I
10.19684/j.cnki.1002-4603.2011.16.003
中图分类号
D924.3 [分则]; D920.5 [解释、案例];
学科分类号
摘要
<正>【裁判要旨】以欺骗手段获取金融机构的贷款,是构成骗取贷款罪还是贷款诈骗罪或合同诈骗罪,除了犯罪后果上的区分外,判断的主要标准是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贷款的,构成贷款诈骗罪或者合同诈骗罪;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贷款的,构成骗取贷款罪。■案号一审:(2009)沪一中刑初字第314号二审:(2010)沪高刑终字第102号【案情】被告单位:上海金源国际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源公司)。被告人:周跃进,系金源公司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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