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金融机构处理中相关政府部门之职责划分

被引:6
作者
邢会强
机构
[1] 中国工商银行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关键词
财政部门; 中央银行; 金融监管; 金融稳定; 问题金融机构;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F832.1 [金融、银行体制];
学科分类号
020201 ;
摘要
在中国,“一行三会”等“金融管理部门”负有处理问题金融机构之职责,而财政部门也在参与处理问题金融机构。财政部门参与处理问题金融机构具有合理性,但财政的职能有一定的边界。笔者认为,当问题金融机构不会造成系统性风险时,财政不应救助;只有问题金融机构将会造成系统性风险且得不到足够的“最后贷款”,而接管失败,又不能采取并购措施时,财政才可以进行救助。在财政部门的金融稳定职责之先,是金融管理部门的金融稳定职责。不同级次的财政部门在参与处理问题金融机构方面有不同的职责划分,在处理问题金融机构时,如果金融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之间发生政策冲突,可以通过建立金融稳定协调机制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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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3 条
[1]   我国问题金融机构处理法律制度的完善论纲 [J].
邢会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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