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用公共经济学中中央政府与地方职能划分的原则、土地竞租原理和产权经济学理论,分析了退耕还林中地方政府和农民承担的成本和收益损失。认为中央政府在退耕还林中忽视了地方政府的利益需求,不仅对地方政府在退耕还林中的生态贡献补偿不足,而且加重了地方政府的工作负担和财政负担,对地方政府缺乏激励;对农民的补偿较之于其在退耕还林中承担的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和林业经营的巨大风险,现有补偿数量不足,时间短;林地承包经营权限制性强、缺乏可交易性又使产权激励功能弱化。退耕还林要实现“退得下、稳得住、不返弹”的目标,必须加大对退耕还林地区地方政府和农民补偿额度,并建立长期、稳定、合理的生态补偿机制。